相比于电商的发展速度,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似乎没能跟上。直到今年,首部行业性法律法规才正式出台。
8月31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电商法》,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5年时间,历经4次审议、3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,电子商务终于有了首部行业性的法律法规。7章89条内容,《电商法》让中国电商行业有法可依。虽然具体条例仍有待商榷,但无疑,电商交易过程中的各方权益以及行业健康发展,都将有所保障,行业也将迎来新的“游戏规则”。
数据造假可举报,
电商平台需重塑
“信任机制”
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此前发布的《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(2017—2018)》,2017年中国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.16万亿元,同比增长11.7%。其中,商品类交易额达16.87万亿元,占比57.9%,同比增长21.0%;服务类交易额为4.96万亿元,占比17%,同比增长35.1%。同时,中国网络零售额已占全球近50%份额,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中,中国企业占据四席。
无论是从行业自身的发展速度还是对大众生活的影响来看,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与有效监管都是必然。《电商法》具体条例制定的背后,也纷纷指出电商消费过程中的“痛点”。
“剁手党”肯定有这样的经历。当在网上挑选商品时,总是忍不住“货比三家”。个人店与企业店哪个更划算?两家店谁的信用更好?甚至翻出评价一一对比,但依然免不了掉进坑里。经营者的信誉几何,在网络平台上成了“摸不清的套路”。
一位不愿具名的个人网店店主向记者表示,创业至今,自家网店的关注数量涨了近10万,但开始时的两万粉丝均为通过购买获得。“现在也有这种情况,一家店成立时间不长,但已经戴着‘皇冠’标识。要是一件件商品点开,月销量只有几百,甚至几十,这种店都是买量做的。”
虽然电商平台存在算法推荐机制,但用户往往更信任高评价、等级高的店铺,也就是看评价、看好评数量还有店铺的“皇冠”数。“刚开始做的,买量是个最基本的。即便你的东西有市场,也需要前期的积累。好评数量、评论内容,这些都能刷到。”
在日益关注电商平台上商品、服务的真实性之外,消费者也需要一个客观的评价指标选择购物商家。对于刷量、虚假数据等行为,《电商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“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,不得以虚构交易、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。”同时根据第三十九条,“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商品、服务的评价。”意味着,过去店家以各种方式要求消费者删除评价、改好评价的做法将被视为违法。客观上也将保障用户的权益。
市场主体登记成“刚需”
个人卖家或被“套紧”
无论是个人淘宝店、微店还是各类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,电子商务模式的快速发展让全民“创业”成为一种可能。但随着《电商法》的落地,“个体户”的经营活动或许将受到更大的牵制。
《电商法》第十条规定,“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。”意味着除了企业自身的电商化之外,个人开店经营也需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,如工商局登记等。值得一提的是,此前于2010年开始执行的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》中,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的规定是“向平台提供真实个人信息”,工商、市场主体登记并非硬性指标。相比之下,新出台的《电商法》仅对“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”作出了不需工商登记的规定,如何裁定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以及对小额交易的指标如何划分,仍有较大不确定性。从监管上看,电商经营者的“市场主体登记”,无疑是对“纳税人”问题的回应。
在随机向5位网店店主咨询开店登记、上缴税额等问题后,仅有一位运营4年的店主表示,在成交额提高至一定水平后,才通过工商登记的方式进行了注册。其余从事代购商品、自制服装以及出售特产水果的店主均表示,并未进行有关登记,“开网店本身图一个方便,而且店铺算上客服就三个人,要是像开公司那么麻烦,可能当初我就不弄了”,从事原创服装设计的网店店主小白如此谈道。
当被问及是否有了解到新出台的《电商法》时,上文提到的拥有近10万关注数的网店店主表示,“现在肯定不需要再去刷量了,因为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用户基础,我自己卖的东西别出问题就行。要是新法律真这么严格,我只能说自己挺幸运的,但对现在刚开始做网店的人,感觉会挺难的。”
对电商平台来说,审核、监管工作也将变得更重。根据《电商法》,可见,电商平台将是今后接受监管的重点。不少人表示,对于经营者本身与平台两个主体来看,无疑是弱化了经营者的角色,加强了平台的责任。对于构建起商家与用户“桥梁”的平台来说,明年《电商法》的实施也将更加艰难。以淘宝、京东为例,前者平台性质更强,用户个人开店的行为更多,无疑将首先受到冲击。而后者在个体经营者的比例上更少,更多扮演了经营者本身的角色,监管与条例的执行将更为容易。
迟到的“监管”,
执行上仍有“弹性”
历时5年审议的《电商法》最终敲定,摆在它面前的已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电商市场。其适用范围不仅是淘宝、京东等传统电商巨头,包括线上服务、票务平台以及个体微商均被纳入监管范围。
市场成分的复杂性意味着《电商法》也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。随着拼多多、小红书等更多类型的电商平台崛起,用户在享受新体验的同时,行业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。如假货问题再次大规模地爆发、用户与卖家因一个评价产生的诸多矛盾等,《电商法》依然留有改进空间。
来自《中国新闻周刊》的报道曾提到,《电商法》在具体条例上也曾反复推敲。如第三十八条内容中,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,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其中,电商平台的责任说明也从开始时的“连带责任”到“补充责任”,最终确定为“相应责任”。意味着,在电商交易过程中,平台的定位以及责任边界仍难以有明确的定义。最终采用的“相应责任”也体现了较大的空间性。
虽然很难用“野蛮生长”定义如今的电子商务,但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落地无疑将为用户、平台以及经营者提供健康的监管框架。在这个趋势下,无论是行业巨头还是新兴创业平台,都需要遵守“游戏规则”。同时,对用户来说,明年《电商法》的正式落地也意味着权益“所投无门”的现象将会有所改善。 据《北京青年报》
本文转载自:http://www.1m3d.com/thread-518969-1-1.html